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謝姓男子以便宜價格在台北市「蛋黃區」買凶宅,製造假交易證明向農會貸款,貸到比買屋價金還多的錢,被起訴;法官審理,謝辯「是不是凶宅,網路上有資料」合議庭認為,謝施詐術獲利,今天依偽造文書、詐欺罪判他有期徒刑4年,犯罪所得3000萬元沒收。可上訴

2013年1月22日,謝以2450萬向前屋主購買台北市松山區40坪、7樓的華廈,另附加頂樓增建使用權約27坪,檢察官指控,謝知道頂加2001年9月30日發生過命案,房價差,才得以賤價2450萬元交割,卻偽造4050萬元的買賣契約,持向新北市樹林區農會辦理貸款,農會不察,同意設定3120萬元抵押權,貸款2600萬元給謝。

照理說,農會設定謝的房屋抵押權3120萬元後,房子已無殘值,但2014年3月時,謝又將房屋設定第二順位抵押權為480萬元,向趙姓被害人擔保借款400萬元,趙同年4月1日將錢匯入謝的帳戶,謝後來無法還款,委託房仲代售房屋,凶宅的秘密才曝光。

審判時,謝辯稱,房屋是凶宅的事,網路上就有揭露,否認犯罪,不過,法官調查,謝辦理借貸抵押的不動產住址是「7」樓,台灣凶宅網網頁顯示發生兇殺案在「8樓」、即頂樓加蓋,一般人容易誤認房屋並無任何重大瑕疵存在。

另,農會承辦人、民間借款介紹人到庭都證稱,凶宅不易轉售,且影響市場價格很大,如果還沒借款前就知道是凶宅,絕對不會借。

合議庭認為,詐欺罪成立是以施用詐術使被害人受損害為要件,所謂施用詐術,不限於以虛偽言詞、舉動為限,如果有告知義務卻不告知,也構成犯罪;謝未對農會、借款人據實以告,屬於詐術的一種,因此成立詐欺取財罪。

判決指出,謝為求貸款順利通過,明知房地曾經發生命案,卻隱匿資訊,取得農會、友人的借款,影響農會對貸款審核的正確性,審酌他犯後終能坦承犯行、未與被害人和解或賠償等,依法判決。
圖為台北地院。記者王聖藜/攝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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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范振瑜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